关于开展重庆市卫生街道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爱卫办:
为加快推进我市“健康重庆”建设工作,促进卫生创建工作的全面发展,巩固各级卫生城区(县城)创建的成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卫生创建暨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的通知》(渝办发〔2010〕20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重庆市卫生街道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环境整洁、市民满意为目标,充分发挥基层街道的职能作用,总结并发扬卫生城市创建的成功做法和经验,进一步深化爱国卫生运动,巩固各级卫生城市创建的成果,积极推进“健康重庆”建设和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
二、创建范围
全市各区县(自治县)所辖街道是创建市级卫生街道活动的主体,街道办事处是开展创建活动的主要责任单位,仍行使镇政府行政职能的街道办事处不纳入重庆市卫生街道创建范围。
三、创建标准和程序
《重庆市卫生街道标准(试行)》(见附件1)包括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社区和单位卫生、食品安全、公共卫生、病媒生物防制、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行政村)卫生共九方面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爱卫办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卫生街道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的要求,选拔符合条件的街道,按程序向市爱卫办申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广泛发动。开展重庆市卫生街道创建活动是推进各项卫生城市创建工作的延续,也是发挥街道积极性和主动性、巩固创卫成果、把民生问题解决在基层的重要载体。对此,各区县(自治县)爱卫办、各街道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做到创建工作家喻户晓,人人参与。
(二)加强领导,明确标准。区县爱卫办要加强对街道创建活动的领导,明确创建标准、申报程序、考核办法,指导基层街道科学、依法和高效的搞好创建工作。
(三)突出重点,为民解忧。各社区、各职能部门要围绕创建重庆市卫生街道的创建标准,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协同配合,特别要将创建重点放在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场所,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环境卫生问题,提高创建工作水平。
(四)巩固成果,长效管理。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致力建立创建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以制度建设为保障,推进创建工作的日常化、经常化、制度化。
附件:1.重庆市卫生街道标准(试行)
2.重庆市卫生街道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1:
重庆市卫生街道标准(试行)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认真贯彻《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街道工作议事日程。街道主要领导担任爱卫会主任,街道爱卫办有专(兼)职工作人员,工作经费落实。
2、辖区爱国卫生工作网络健全,委员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每年召开1-2次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和部署爱国卫生工作。爱国卫生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
3、创建卫生街道工作有方案、有制度、有检查、有总结,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4、坚持开展多种形式及内容的爱国卫生活动,建立相关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制度,在爱卫月活动中宣传发动充分,环境整治有力。
5、街道和社区常年开设市民卫生问题投诉公开电话或投诉信箱,整改率达95%以上。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在90%以上。
二、健康教育
1、街道健康教育组织网络健全,有专人负责,有工作经费;所辖社区、行政村、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单位有专(兼)职健康教育工作人员;有健康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定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2、所辖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100%,符合《无烟学校标准》,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90%,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80%。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期组织健康教育知识讲座,为居民、单位职工提供各项卫生服务;居民健康基本知识知晓率≥80%、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70%、基本技能掌握率≥70%。
4、街道及所辖社区、行政村、卫生服务机构、市级卫生单位、主要群众活动场所有固定健康教育宣传栏或电子显示屏有健康教育内容,每季度定期更换;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5、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开展公共场所、工作场所控烟工作;重点单位、重点场所、重点部位有醒目的禁烟标志,并有人员劝导吸烟者;辖区内无烟草广告。
三、市容环境卫生
1、环境卫生责任制度落实,“门前三包”责任书签订率≥90%;广告、店招、牌匾、空调室外机设置规范,无乱贴乱画、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设摊点等现象。经批准的早点、夜市做到定点设摊、专人保洁、按时收摊,符合卫生要求。经批准的各类公益性亭棚,设置和管理规范,在规定范围内经营。辖区道路平整,车辆停放整齐。河道、湖泊等水体清洁,岸坡整洁。
2、道路清扫、巡回保洁责任落实,主次道路和重要公共场所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环卫设施布局合理、数量充足、外观整洁;全面封闭垃圾通道,实行垃圾袋装收集,袋装收集率≥90%;垃圾日产日清,密闭储存、运输,无暴露垃圾和蚊蝇孳生,作业车辆完好,车容整洁;垃圾中转站和公共厕所管理有专人负责,管理制度落实,设施完好,清洁卫生,定期消杀;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公共厕所均为三类以上水冲式,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3、辖区社区公园、街头游园、公 共绿地设置合理且养护良好,消除绿化服务盲区,社区居民出行500米有一处休闲绿地景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范,每个社区拥有体育锻炼活动点2至4个。
4、农贸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摆放整齐有序,无占道、扩摊经营;上下水设施完善,摊位垃圾袋装桶盛,卫生保洁及时,场内环境整洁,垃圾日产日清;饮食、熟食品经营摊点卫生符合有关规定;活禽销售区相对独立,隔离宰杀,污物、污水处理设施完善,卫生清洁;无违禁销售野生动物;公共厕所和垃圾房管理符合有关要求;市场周边无违章设摊现象,车辆停放整齐。临时便民市场、疏导点设置要有短期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影响。
5、施工场地实行封闭施工,设置的隔离护栏规范,临街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1.8米;工地进出口路面硬化,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车辆不带泥上路;施工现场物料堆放整齐;民工生活区环境整洁,生活垃圾集中收集,日产日清;食堂、宿舍、公厕卫生符合有关要求,除“四害”措施落实。拆迁工地及时做好垃圾清理和围护,待建工地围墙完整,无乱倒垃圾和乱搭建现象。
四、环境保护
1、成立了街道环保机构,建立了街道环保工作机制,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制定了《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演练,近3年内未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
2、辖区内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达到100%。
3、街道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95%;燃煤污染、餐饮油烟污染控制措施落实到位;噪声污染控制措施落实到位。
五、社区和单位卫生
1、社区卫生管理制度健全,有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组织开展卫生单位、卫生社区(村)、卫生楼院、卫生户等创建评比工作,40%以上社区(村)为重庆市卫生社区(村)、市级优秀卫生单位2个及以上。
2、社区背街小巷清扫保洁制度、经费落实,有专人负责,保洁时间不少于8小时;环境卫生设施完善,无楼式垃圾通道,垃圾房(筒)密闭无破损、外观清洁,垃圾日产日清;基本无“四害”孳生地;公共厕所清洁卫生。
3、环境整洁,绿化美化;车辆停放整齐;无乱搭建、乱堆乱放、乱张乱贴、乱吊乱挂等现象;楼道、雨棚、房顶整洁,无杂物堆积;无违章饲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按规定免疫接种,不影响环境卫生。
4、社区对辖区内单位卫生工作统一管理,定期对辖区内单位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单位制定本单位卫生管理、周末扫除、检查评比等爱国卫生制度,参与并支持街道和社区组织的创建卫生单位、环境卫生整治等爱国卫生活动。
六、食品安全
1、认真贯彻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领域、流通领域、消费领域食品安全的监管,发现无证照或卫生条件不达标的单位(摊点),及时向有关单位举报。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监管覆盖率达到100%。辖区内连续三年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户)进行摸底,了解和掌握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证照情况,统一建立食品安全档案,建档率达100%。每年举行1-2次食品安全宣传活动。
3、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单位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齐全有效,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食品原料、生产操作和经营销售过程符合食品安全相应的法规规范要求。
4、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和集体食堂环境整洁,具备相应的卫生设施。防尘、防蝇、防鼠及上下水设施齐全,有餐具消毒、保洁设施并运转良好。餐饮服务单位实行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覆盖率达90%以上。
七、公共卫生
1、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做好各种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
2、医疗机构门诊日志健全、各项记录完整;按有关要求做好预检分诊、肠道门诊、发热呼吸道门诊等工作,规范管理。传染病网络直报,法定传染病漏报率控制在2%以下;台帐资料齐全。医疗废弃物、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3、街道设置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符合《重庆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标准》。
4、辖区内旅馆、美容美发店、公共浴室等公共场所有有效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证,室内卫生整洁,消毒和通风设施完善;旅客床上用品做到一客一换;公共浴室有禁止性病、皮肤病人进入标志。
5、二次供水单位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体检合格证,二次供水的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水箱定期清洗、消毒。
八、病媒生物防制
1、街道病媒生物防制有专人负责,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公共环境“除四害”防制经费; “四害”密度(蚊、蝇、蟑螂、鼠)有三项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
2、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药物。
3、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防制实行专业化运作,落实监督管理制度完善,措施落实,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九、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行政村)卫生
1、有卫生保洁人员和制度,环卫基础设施完善、布局合理,垃圾日产日清,密闭收集运输,密闭清运率100%,实行无害化处理;生活污水纳入城市污水管网;公厕全部为水冲式,卫生管理符合相关要求。
2、加强对暂住人口及流动人口的卫生宣传和管理;有健康教育宣传栏,每季度更换一次宣传内容。
3、环境整洁,绿化、美化;道路硬化,路面平整干净,无坑洼、积水及泥土裸露。无乱搭乱摆、乱拉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沟渠、水塘等清洁,无积存垃圾、杂物;无违规饲养家禽家畜;无露天粪池或棚厕。
4、集贸市场、“五小行业”等按有关规定亮证经营、规范管理,环境清洁卫生,无骑门、占道设摊,保持市容整洁有序。
5、行政村自来水普及率达90%、卫生厕所普及率达70%。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参合率达到上一年重庆市平均水平以上。
附件2:
重庆市卫生街道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积极开展创建重庆市卫生街道活动,规范重庆市卫生街道的申报、指导、考核、命名及管理工作,重庆市爱卫会办公室特制定本办法。
全市各区县所辖街道是创建市级卫生街道活动的主体,街道办事处是推进创建活动的主要责任单位,仍行使镇政府行政职能的街道办事处不纳入重庆市卫生街道创建范围。
一、申报
(一)必备条件
1、获区县(自治县)卫生街道荣誉称号满一年以上;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公共环境除“四害”防制经费;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健全,应急处置规范,无重大责任事故发生;
4、街道建成区范围内,道路清扫实行12小时动态保洁,背街小巷8小时动态保洁,垃圾通道封闭率100%;
5、40%以上社区为重庆市卫生社区、40%以上的行政村为重庆市生态卫生村、市级优秀卫生单位2个及以上;
6、群众对环境卫生状况满意率达90%以上
(二)申报程序
申报街道应按照《重庆市卫生街道标准》积极开展创建工作,各项必备条件指标达到标准要求,爱国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形成后向区县(自治县)爱卫会提出创建申请。区县(自治县)爱卫办按照《重庆市卫生街道标准》对申报镇街道进行调研、指导,经考核基本符合条件者,向重庆市爱卫会推荐。推荐材料包括:
1、区县(自治县)爱卫会的推荐报告;
2、区县(自治县)爱卫会组织本级各职能部门对照《重庆市卫生街道标准(试行)》对街道进行考核后出具的技术评价意见(以反映指标完成情况为主);
3、申报街道必备条件达到情况及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
4、申报街道提交区县(自治县)爱卫会的申请报告(正式文件)、创建实施方案和工作总结。
5、申报街道的相关本底资料(包括街道的基本情况,建成区所含社区、村的名单,建成区内集贸市场名单及地址,公共厕所的数量和地址,建成区交通旅游地图(可自制))。
二、考核命名程序
(一)初审暗访
市爱卫办接到有关区县(自治县)爱卫会的推荐报告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街道予以受理。对于受理的申报街道,市爱卫办在2个月内进行暗访调研,并反馈暗访结果。通过暗访调研的街道,可进入技术评估环节。未通过的街道,必须实施不少于2个月的整改,方可再次申请暗访调研;如仍未通过,则终止考核程序。
(二)技术评估
通过暗访的街道,由所在区县(自治县)爱卫办根据暗访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适时向市爱卫办提交对该街道进行技术评估的报告。市爱卫办将根据实际情况,在暗访2个月后派遣专家组对申报街道进行技术评估并反馈技术评估意见。未通过技术评估的街道,直接终止考核程序。
(三)考核鉴定
通过技术评估的街道,由所在区县(自治县)爱卫办督促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向市爱卫办提出书面整改报告;市爱卫办根据整改情况,以暗访或其他形式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作出最终考核鉴定。
(四)社会公示
市爱卫办将组织通过考核鉴定的街道在本街道主要场所、区县(自治县)主要媒体和市爱卫办网站上进行15天公示,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对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不予命名。
(五)命名
重庆市爱卫会根据考核组考核鉴定意见和无重大分歧意见的公示结果,对已达到《重庆市卫生街道标准》的街道,予以命名。
三、日常管理
创建街道要制定巩固措施,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并在街道办事处醒目位置悬挂“重庆市卫生街道”奖牌,接受社会监督。每年年底需向区县(自治县)爱卫办书面上报当年巩固工作总结,区县(自治县)爱卫办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报重庆市爱卫办。
重庆市卫生街道满3年复查一次,由街道所在区县(自治县)爱卫办于当年组织复查,并于6月底前将复查意见和街道巩固工作总结报市爱卫办。市爱卫办于下半年组织抽查,方式以暗访为主。根据复审结果,市爱卫会对符合标准的街道予以重新确认;对达不到标准、工作滑坡明显、群众不满反映强烈的街道,暂缓确认,通报批评,限期半年整改,再次复查仍不合格者,撤销其命名。对期满后3个月内未申请复查者,按自动放弃荣誉称号处理。
区县(自治县)爱卫办应加强对辖区内市级卫生街道的日常管理,市爱卫办将不定期对市级卫生街道进行明查暗访,其结果和区县(自治县)爱卫办的复查结果一并作为复审意见参考。
重庆市爱卫会对巩固发展创建成果取得显著成绩的市级卫生街道,将大力宣传和推广其先进经验,对在创卫工作中认真负责的区县(自治县)爱卫办给予通报表扬;对技术评估、材料推荐及复查工作中未认真负责、把关不严的区县(自治县)爱卫办给予进行通报批评;申报2个及以上街道有60%以上未通过的,下一年度内停止其申报推荐资格。